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销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1】甲公司在2013年11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0000元。乙公司在2013年11月27日支付货款,2013年12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甲公司已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3年11月18日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在2013年11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2013年12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借:库存商品 3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第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因此,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